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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现场丨这个法院审理多个首案 她讲述了背后的意义

时间: 2023-12-18 14:18:29 |   作者: 注射用无菌粉末用卤化丁基橡胶塞

  她是北京密云法院副院长陈琼,2021年以来,亲历了密云法院审理的诸多首例案件,有《民法典》正式实施后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北京法院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有北京市首例环境污染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有密云区首例家庭教育指导令,有密云区首例非法狩猎案,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施行后北京市首份环境保护禁止令等等。

  她说,首例案件往往具有规则创设意义,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典型示范样本。然而,首案的意义不止于破冰,其所蕴含的司法价值和社会意义,其所凸显的社会治理效能,都应当被深入挖掘,并充分释放。

  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孙某系再婚夫妻,赵某婚前育有一子,孙某无子女。赵某称,孙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多次对其进行威胁和殴打,使其感觉人身安全没有保障。为了验证自己的主张,赵某提交了2020年9月26日、11月10日拍摄的照片7张,证明因遭受孙某家庭暴力致使身体多处受伤。同时,赵某提交了孙某发送的短信记录,证明孙某对其进行威胁、辱骂和骚扰。赵某称,其曾因遭遇家庭暴力先后于2020年3月9日、8月13日、10月5日三次报警,派出所出警予以劝解。庭审中,孙某拒不承认对赵某实施过家庭暴力,称其并没有打赵某,只是出于防卫“胡噜”了赵某两下。孙某不认可赵某三次报警系因遭遇家庭暴力,但是表示曾因报警问题抢摔过赵某儿子的手机。关于短信内容,孙某认可是其本人所发。虽然孙某极力否认实施了家庭暴力,但是根据现有证据、双方陈述及法院调查情况,可以证明孙某对赵某实施过家庭暴力,进行过威胁、辱骂和骚扰,赵某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2021年1月14日,密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法律规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1.禁止被申请人孙某对申请人赵某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孙某威胁、辱骂、骚扰申请人赵某。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送达辖区派出所、村委会、镇妇联,由辖区派出所、村委会协助执行。

  北京密云法院副院长陈琼表示,该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后,赵某与孙某的离婚案顺利调解结案,且在保护令有效期内,孙某未再实施暴力,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首案审结后,密云法院并未止步于首案,而是深入思考婚姻家庭案件中的家暴问题,在对婚姻家庭案件立案登记时,要求立案人员重点询问是不是真的存在家庭暴力情况。对初步审查可能构成家庭暴力的,向其释明可以口头或书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且不收取任何诉讼费用。对于提出保护申请的当事人,加强举证指引,引导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包括伤情照片、就医记录、接警录音等,为后期家庭暴力认定奠定基础。针对家庭暴力案件中存在的取证难、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与辖区18家派出所签署《关于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处置办法》,对构成家庭暴力行为的,同时发放《家庭暴力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实现家庭暴力的同步打击惩治。2021年以来,密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17份,位居全市法院第一,且施暴者无一再犯,创造了反家暴的“密云经验”。

  刘某与朱某系同村村民,二人工作期间曾发生矛盾导致关系不睦,还因其他琐事发生过肢体冲突。朱某多次在村委会、村口、村内街道等人流密集场所张贴、散发损害刘某名誉的材料。公安机关曾对朱某作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某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朱某对刘某所述张贴、散发宣传材料的情况均予以认可,并称自己家中安装了打印机,因对刘某不满,自行编辑打印了纸质材料,并进行张贴、散发。法院经审查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朱某因琐事与刘某产生矛盾,为表达不满,自行打印纸质材料,多次在人流量较大区域进行张贴、散布,以降低刘某的社会评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综合现有证据、双方陈述及本案查明的情况,朱某仍存在实施侵害刘某名誉权行为的现实可能。2021年9月18日,密云法院依照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朱某散布损害申请人刘某名誉权的内容;二、禁止被申请人朱某实施其他损害申请人刘某名誉权的行为。

  陈琼表示,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是民法典新确立的制度,其重大意义不仅在于加强了对人格权的保护,也在于为我国在未来普遍建立禁令制度提供了“先行试验区”。禁令制度并非已有的行为保全制度在人格权领域的体现,也不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人格权领域的拓展,而是一种新的程序法上的司法程序。《民法典》第997条首次确立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但是未明确审级和管辖规则、审查方式和程序、保护的方法、有效期限和救济程序等。该案在审理中,首先区分人格权侵害禁令与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保全在规范性质、制度功能、诉讼程序上的具体差异,其次对审查程序予以适当简化,通过书面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最终予以签发。宣判后,当事人均未申请复议。

  某化工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在厂房内安装开炼机和密炼机制作橡胶制品,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排放了粉尘等大气污染物。密云区生态环境局对该问题立案后,考虑到在执法处理过程中该公司还有再次生产的可能,如不及时制止将使生态环境继续遭受到了损害,故向密云法院申请禁止令。该院经现场勘查和依法询问,发现情况属实,且该公司开炼机、密炼机及原材料仍存放在厂房内,具有再次生产的可能。2022年4月28日,密云法院依法签发环境保护禁止令,裁定某化工公司立马停止使用开炼机、密炼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陈琼介绍,该份环保禁止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后北京发布的首份环境保护禁止令。首案审结后,密云法院认真研究《规定》内容,在总结环境司法行政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与密云区生态环境局联合制定《环境保护禁止令实施办法》,对禁止令保全措施申请主体、效力期间、文书形式、提前解除、不履行的法律责任等相关联的内容逐一进行明确。在申请主体上,凡遭受或可能遭受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损害的民事主体及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均有权申请禁止令;在适合使用的范围上,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深化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将禁止令推广适用于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及土壤污染治理等领域;在审查判断上,充分的发挥禁止令“调节器”功能,既审查污染自然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或生态环境在裁判前可能遭受的损害,又充分考量禁止被申请人行为可能会引起的后果,以平衡双方合法权益,避免利益失衡。

  目前,密云法院已连续发布2道环境保护禁止令,不仅避免了生态损害后果,而且有助于从源头上防治污染,体现了司法力量介入常态化生态保护的制度探索,更是积极践行“两山”理论的生动实践,为经济社会绿色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坚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