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一案双罚”典型案例(八)
为进一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督促警示企业以及它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切实提高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充分的发挥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公布一批我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以来查处的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一案双罚”典型案例,希望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引以为戒,强化安全意识,全面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徐州宏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未在承包合同及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
2023年6月7日,徐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精准执法计划对徐州宏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已与空气化工产品(南京)有限公司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徐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该企业作出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海作出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5日,邳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邳州顶集木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执法检查,检查发现承包单位邳州市长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收粉工刘磊正在对发包单位邳州顶集木业有限公司集尘仓(有限空间)内进行收粉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上监护人为邳州顶集木业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丁其远,但收粉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无监护人员。经调查,该企业公司已将集尘仓辨识成有限空间,同时已与有限空间(集尘仓)清粉作业承包方邳州市长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当天作业已办理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有限空间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丁某光,直接责任人员和现场监护人为丁某远。
该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无监护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九条“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的规定。邳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该企业作出7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丁某光、直接责任人员丁某远各作出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9日,铜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徐州恒瑞金属添加剂厂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一处有限空间(喷淋塔),且已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但经查阅企业台账资料,发现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和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来更新”的规定。铜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规定,该企业作出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作出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8号,贾汪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徐州巢舍家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制作车间共有两个疏散出口,但其中一个出口被裁剪工位和成品货物阻挡,未保持疏散出口畅通。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贾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蔡某柱作为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徐州巢舍家居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紧急疏散出口不畅通、无标志负有责任,贾汪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1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企业建立完整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也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即主要负责人带头履行职责,各部门、岗位、人员一定承担起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下一步,全市应急管理系统还将结合《安全生产法》要求,推动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深化落实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为城市安全发展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