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买6斤灌肠次日又买180斤高兴不已的店主却收到法院传票
湖北武汉,某腊肠店一男子买了6斤灌肠后,觉得灌肠不错,次日,又一次性购买了180斤灌肠。正在店主高兴之际,却收到了法院传票。
胡女士凭借精湛的熏猪肉、灌肠的技艺,在亲友的帮助下,创办了一家独享风味的灌肠小店。
胡女士的店里有四个门面,其中两家是制作灌肠、腊肉的,另两家是做销售的,一边做一边卖,新鲜出炉的灌肠、腊肉可以直接送到客人手上。
虽然当起了店主,但背负的债务如山,胡女士为了尽快还清欠款,常常日出而作夜归却,累的半截进棺材。
当天,胡女士刚刚制作好一份灌肠,正好她的熟客赵某来一口气买了六斤,胡女士对这位客人很是热情,还根据客人的要求,免费给他抽了线元。
这一次,赵某一口气要了一百八十斤的灌肠,胡女士一听,要那么多,赶紧去做,心中美滋滋的。
胡女士的心猛地一沉,啥状况?他一直都是规规矩矩的做生意,灌肠、熏肉所用的食材,都是经过严格挑选,必然不会有问题。
胡女士这才想起,赵某之前一共购买了两次一共186斤的灌肠,收了7340元。
胡女士一愣,这也太了吧?拿了灌肠还要两万,这不是扯淡吗?胡女士表示,这灌肠并没什么问题,因此她不愿意接受任何的补偿。不承想,赵某还真把他告上了法庭。
胡女士接到了法庭的传票,心中忐忑不安,莫非他们家的灌肠真的出了什么事?他对法律一窍不通。
赵某在购买胡女士灌肠的时候,发现灌肠的真空包装上面没有一点的生产日期,他认为这灌肠是三无产品,于是他又来买了180斤的灌肠,想要敲诈勒索。
赵某发现私下解决不了,便将胡女士告上了法庭,要她赔偿自己十倍的损失,共计七万三千四百元。
胡女士接到法院传票的那天,正好是乡下的集市日,乡亲们都来集市了,胡女士只好暂时关店,自己也去集市转转。一路上,胡女士的心事重重,连碰上熟人打招呼都有些心不在焉。
在集市上,胡女士遇到了老朋友王婶婶,王婶婶看胡女士神色不对,拉着她进茶馆坐下来聊天。胡女士把收到法院传票的事说给王婶婶,王婶婶一听,气不打一出来,立刻安慰胡女士道:“姑娘,你别害怕,这种事经常有人故意讹诈。你把灌肠的成分说明和生产日期拿出来,再叫个熟悉法律的朋友和你一起去开庭,一定会解决的。”
从赵某一直叮嘱胡女士一定要真空包装,睿智的人都能看出,他就是靠着临时真空包装,包装袋上没有标识,等着撞大运。
可以说,若不是意外,赵某一定是传说中蹲在大街等着“靠天吃饭”的职业打假分子。但实际上,很明显他对法律只知皮毛。
食品安 全法第67条规定,预包装食品包装一定要标注生产商名字、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等信息。
食品安 全法第99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做好在包装和容器里的食品。
具体到这个案子,胡女士卖的手工灌肠是现场做的,不属于预先包装好的食品。其实就是根据赵某要求,胡女士当场包装的。
再者,食品安 全法148条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安 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能要求退一赔十。
不符合安 全标准的食品通常是指预包装食品没有标注具体信息或者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等情况。
这个案子里,胡女士现场做的灌肠不但不属于预包装食品,而且经有关部门检测,符合国家生产标准。
换句话说,因为胡女士的经营行为没违反食品安 全法规定,所以赵某的要求成立不了。
因此,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定赵某败诉。一审宣判后,赵某不服还想再试试,所以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也驳回他的诉求。
也就是说,赵某费尽心机设下圈套,想获得巨额赔偿。结果不但没得逞,还被收了两次案件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欺骗方法骗得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赵某在前一次购买灌肠后,故意再次购买大量灌肠,并在取得灌肠后诈称灌肠为三无产品要求赔偿,这明显是一种欺骗方法。
73400元的赔偿数额,已达到《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诈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符合构成诈骗罪的要件。
赵某在前一次购买灌肠后,后一次故意购买大量灌肠,且在取得灌肠后才提出三无产品要求赔偿,这显然是一种预谋的故意行为,符合故意要件。
综上,赵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全部法定要件,应构成诈骗罪,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赵某不应得到73400元的赔偿,这部分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