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国家药品监管局出台《药品包装、标签标准细则(暂行)
国家药品监管局出台的《药品包装、标签标准细则(暂行)》对药品的包装和标签提出许多新的规则。依据这份《细则》,药品包装、标签上印刷的内容对产品的表述要准确无误,除表述安全、合理用药的用词外,不得印有各种不适当宣扬产品的文字和标识,如“国家级新药”、“中药维护品种”、“GMP认证”、“进口质料分装”、“监制”、“荣誉出品”、“获奖产品”、“稳妥公司质量稳妥”、“公费报销”、“现代科技”、“名贵药材”等。
《细则》还规则,同一企业、同一药品的相同标准品种(指药品标准和包装标准),其包装、标签的格局及色彩有必要共同,不得运用不相同的商标。
同一企业相同品种如有不一样的标准,其最小出售单元的包装、标签应有显着差异或在标准项内有显着标示。
经同意异地出产的药品,其包装、标签还应标明集团称号、出产企业、出产地址;经同意托付加工的药品,其包装、标签还应标明托付两边企业名、加工地址。凡在我国境内出售和运用的药品,包装、标签所用文字有必要以中文为主,并运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的现行标准文字;民族药可增加其民族文字。企业依据本身的需求,在其药品包装上可运用条形码和外文对照;获我国专利的产品,亦可标示专利符号和专利号,并标明专利答应的品种。
进口药品的包装、标签除按这份《细则》规则履行外,还应标明“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出产企业名等;进口分包装药品的包装、标签应标明原出产国或区域企业名、出产日期、批号、有效期及国内分包装企业名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