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检察机关发布6件“检护民生”优秀案例

  2022年某保安公司招聘吕某等30名农民工从事安保工作,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因该公司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农民工陆续离职。2022年12月,该公司停业,但吕某等30人2022年6月至8月的工资仍未结清,被拖欠工资共计23万余元。经多次催要未果,农民工前往人社部门反映情况,因种种原因未得到一定效果处理。

  农民工相对于企业处于弱势地位,加之维权能力较弱,经过长期的讨薪过程,容易引发件,不能一诉了之。检察机关因案制宜,把化解矛盾纠纷作为办案重点,通过找准解决纠纷的切入点、达成和解的突破口和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加强释法说理,做实做深矛盾化解工作,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节约了司法资源,提升了办案质效,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023年5月至8月,徐某通过微信添加上线,二人商定由徐某以冒充天猫客服人员送礼品的形式拨打引流电话,徐某按照上线提供的话术及要求向其提供的客户名单拨打电话核实姓名、住址信息,核实成功后由徐某通过“飞机APP”软件将核实后的客户信息及通话录音发给上线,上线通过欧易平台以每条信息7块钱的价格用虚拟币与徐某结算,徐某将虚拟币出售后用支付宝和银行卡接收违法来得到的。期间,徐某雇佣王某等十余名话务人员在其提供的民房内或者家中按要求拨打电线元的价格向话务人员支付报酬。经查,徐某个人非法获利104310.47元。经鉴定:徐某用于作案的电脑中查获个人隐私信息107739条,通线条,内容信息最重要的包含个人姓名、联系方式、具体住址等,被侵权主体遍布北京、上海、陕西、广州等全国各地。徐某的行为造成众多公民个人隐私信息安全遭受侵害,公共利益持续受损。

  2024年4月7日,三原县检察院以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罪依法对徐某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4年6月6日,三原县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并处罚金110000元(已缴纳),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04310.47元(已缴纳);同时判令徐某按照其非法获利情况支付公益赔偿金104310.47元(已履行64310.47元),判令徐某删除其手机、电脑及其他电子设备中存储的公民个人隐私信息数据,判令徐某就其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犯罪严重危害公民个人隐私信息安全,易引发电信网络诈骗等衍生犯罪。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过程中,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公开听证程序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促进嫌疑犯认罪悔罪。在依照法律来追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强化部门内部协作,通过公益诉讼追究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并提出删除数据、赔偿相应的损失的诉请,形成公民个人隐私信息公益保护的检察合力。

  2020年6月,新疆冯氏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冯氏商贸)向彬州某衣业公司(以下简称某衣业公司)订购一批一次性医用防护服,要求防护服有效期为二年。当时某衣业公司有一批库存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待售,符合“陕械注准”一次性医用防护服有关技术要求,但不符合客户的要求。为了尽快销售库存,盘活公司资金,某衣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卢某某、法定代表人芦某经商议,决定用更改过的陕械注准医疗器械注册证取得客户信任,拿下这笔销售合同,并由芦某、销售员解某具体实施。2020年6月3日,冯氏商贸与某衣业公司签订采购合同,订购一次性医用防护服18520件,总价185200元,约定交付产品要符合“陕械注准”(某衣业公司更改后的)一次性医用防护服相关技术方面的要求。之后,在卢某某等人安排下,某衣业公司将实际采用钴60方式灭菌、灭菌有效期30天的防护服进行封装,包装袋载明“本品经环氧乙烷灭菌,无菌有效期为2年”,打包发货给冯氏商贸。2021年9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冯氏商贸销售的防护服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不符合《2021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师(市)级医疗器械产品监督抽检检验方案》、《医用一次性防护服》产品技术方面的要求(编号:陕械注准)。

  检察机关在办理企业合规审查案件中要全面审查证据,准确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将案件准确定性作为启动企业合规工作的先决条件。启动合规整改前要积极稳妥开展企业合规必要性审查,通过组织座谈、当地考验查证、听取涉案企业意见等方式,全面审查涉案企业的制度漏洞、发展前途、社会贡献、合规意愿,确保后续开展的企业合规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合规考察时要科学组建第三方评估组织,确保监督评估效果,检察机关要积极跟进监督第三方组织履职情况,确保涉案企业真整改、真合规。对涉及重点领域、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在作出处理决定前能够最终靠公开听证等方式听取意见,确保案件处理结果公开公正。针对案件暴露出的行业监督管理问题,要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行政检察】张某某与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检察监督案

  2021年9月1日,张某某之妻佘某华(1969年2月18日出生,农民)到某劳务公司在咸阳高新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分包的工地干活,岗位为钢筋工。2022年3月9日11时45分,佘某华下班后乘坐付某举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回家途中与刘某库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致佘某华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秦都区交通警察支队秦都大队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交通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库负事故主要责任,付某举负次要责任,佘某华无事故责任。2023年2月13日,张某某向咸阳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佘某华工伤认定申请,咸阳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2月15日作出(2023)0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以佘某华受到伤害为交通事故,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13号答复“企业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上班时间内,应工作原因伤亡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工伤认定”规定的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张某某不服于2023年2月23日将咸阳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诉至法院,诉请依法撤销(2023)0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被告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佘某华为工伤。法院2023年8月18日作出(2023)陕0402行初2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撤销被告咸阳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编号(2023)0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二、判令被告对原告张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予以受理并就佘某华(张某某妻子)是否构成工伤在法定期限内履职作出认定。咸阳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行政判决义务。张某某也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人均寿命逐步的提升,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逐步增多,他们与公司形成雇佣关系,这个群体申请工伤认定的合法权益,应当给与平等对待。实践中许多行政机关认为,认定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前提是,申请人员与工作单位是不是真的存在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构成则适用,反之则不适用。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故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和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适应《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而忽视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他字第10号答复,侵犯了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秦都区检察院在监督行政机关履行生效裁判义务的同时,穿透式监督,建议行政机关在办理工伤保险认定案件中,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原则,解决其重实体轻程序问题,维护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的申请资格,同时提前和行政机关就认定的焦点问题的理解和法律适用进行座谈沟通,建议行政机关依法慎重作出认定意见,维护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24年3月,秦都区检察院对辖区内10个街道办、18个居民小区的电梯、消防安全情况做走访调查,发现居民小区存在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无资质,紧急报警装置无人应答,未按规定做维修保养、张贴安全使用说明、安全需要注意的几点和警示标志等电梯安全风险隐患,居民小区消防设施破损、消防通道被占用、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不合理、电瓶车违规“飞线充电”、入户等消防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近年来,随着高层居民小区的入住率一直增长,电梯使用频率的也随之持续不断的增加,偶发的电梯事故不断触动着人民的神经,震惊全国的2.23南京大火事件也让全国人民陷入被悲痛中。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走访调查,聚焦社会高度关注居民小区的电梯、消防安全隐患,运用“磋商+公开听证”的形式,与行政机关一同探讨,找问题,解难题。检察机关以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为入手点,督促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承担法定义务,对存在的电梯、消防安全隐患做全面整改,让电梯不再惊魂,消防通道不再堵塞,人民群众不再“堵心”,实现了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的有机统一。

  2015年至2016年,罪犯陈某(系被害人马某某之外甥)利用亲戚的信任,编造各种理由,许诺能够获得1500万元的土地承包款,先后骗取、盗窃马某某、王某某()夫妇二人25万余元,案件经法院审理,以陈某犯诈骗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决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陈某向被害人马某某、王某某退赔犯罪所得250200元。但因涉案款已被罪犯陈某挥霍,又无可执行财产,致使王某某夫妇未得到分文赔偿。被害人马某某因此逐渐患了严重的精神疾病,需要长期治疗,马某某的儿子儿媳因此事离了婚,给马某某夫妇留下一双孙子女,孙子、孙女还正在上小学,家庭经济陷入十分困难的境地。

  开展“检护民生”专项活动,是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为人民司法的活动。兴平市检察院指派网格检察官走基层、悉民意、解民忧、暖民心,做优司法救助工作,并联合基层党组织共同帮扶刑事案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属、农村困难妇女儿童,充分的发挥检察机关多元化司法救助的作用,能动履职,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用心用情办好每一个民生案件,把人民满意作为检察机关办案的标准和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