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调查、罚款……儋州公布一批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明显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食品非法添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及禁塑类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现将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鲲腾小椰(儋州)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进行审查案
案情简述:2022年9月29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儋州市那大镇兰洋北路鼎尚广场的鲲腾小椰(儋州)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检查该公司运营管理的“饿了么”网络站点平台(儋州地区),发现该网络站点平台内的店铺“烤肉拌饭脆皮鸡饭(海花岛店)”(营业执照名称:儋州白马井凉虾餐饮店,经营者:费某某)和“烤肉拌饭脆皮鸡饭”(营业执照名称:儋州白马井凉都人家烧烤铺,经营者:费某某)未依法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局遂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负责运营管理“饿了么”平台儋州地区的业务。“饿了么”平台内的店铺“烤肉拌饭脆皮鸡饭”(营业执照名称:儋州白马井凉都人家烧烤铺,经营者:费某某)在2022年7月13日至9月29日期间,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饿了么”平台线上销售外卖餐饮食品,在此期间共销售餐饮外卖食品175单,销售总额4936.87元,该公司提取订单销售总额的23%作为提供平台和服务的费用,即1135.48元;店铺“烤肉拌饭脆皮鸡饭(海花岛店)”(营业执照名称:儋州白马井凉虾餐饮店,经营者:费某某)在2022年7月18日至9月29日期间,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饿了么”平台线上销售外卖餐饮食品,在此期间共销售餐饮外卖食品46单,销售总额为1763.43元,当事人提取订单销售总额的12%作为提供平台和服务的费用,即211.61元。当事人违法来得到的总计1347.09元。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核检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进行审核检查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3年1月12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核检查,未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47.09元;2.罚款5万元。
案情简述:2022年6月9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检查,发现当事人出具的检验报告中部分项目检验结果数值与检验原始记录不符,且《检验报告》中载明的批准人未在批准《海南省军盛佳益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授权签字人及领域表》中。接到案件移送材料后,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5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检验检测服务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2021年11月20日,当事人出具的《水泥强度、物理性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012021-11,委托编号:C0120211116)中载明的“比表面积”检验结果为342,但《水泥强度、物理性能检验原始记录》(试验编号:C0120211116)未载明有“比表面积”相关记录;2022年5月7日,当事人出具的《碎石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012022-05,委托编号:G0120220507)中载明“表观密度(kg/m3)(检验结果为:2660)和“压碎指标值(%)”(检验结果为:9.3)与《碎石物理性能检验原始记录》(试验编号:G0120220507)中载明“表观密度(kg/m3)”(平均值为:2620)和“压碎指标值(%)”(平均值为:8.2)不一致,且上述两份《检验报告》批准人郭某某不是当事人的授权签字人。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第五项“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的规定,属于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2023年2月27日,该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述:2022年7月14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儋州利新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一楼和二楼货架上摆放有标示为“绿润TM阳光商务纸杯”等系列塑料制品,以及标示为“新鲜生活®纸杯”等塑料制品,上述塑料制品材质均含聚乙烯(PE)。当事人涉嫌销售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当日该局对其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绿润TM阳光”系列纸杯和“新鲜生活®纸杯”系当事人从临沂市兰山区某某纸制品厂和浙日用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纸杯材质均含聚乙烯(PE),均属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内的产品。另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11日将标注生产厂家为揭阳产业园某某塑料薄膜加工厂的“富丽雅®背心型PE保鲜袋”和标注生产厂家为揭阳市某某家宝塑胶有限公司生产的“鑫泰®背心型清洁袋”等多个规格的属于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内塑料袋销售给儋州那大某百货超市。当事人销售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货值金额4263.5元,违法所得91.5元。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包括盒(含盖)、碗(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等;”的规定,属于销售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违法行为。2022年10月9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零售摊贩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581袋;2.没收违法所得91.5元;3.罚款3万元。
四、儋州那大荣桐饼家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简述:2022年10月27日,儋州那大荣桐饼家生产的正宗原味绿豆饼(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22日)经抽样检验,防腐剂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年11月18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展调查,发现生产于2022年11月18日的正宗原味绿豆饼20箱,食品标签上标注着已被注销的生产许可证证号和QS标志,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查封。经查,当事人从事糕点生产经营活动,其持有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于2022年4月1日申请注销。但其于2022年4月1日后未取得相关许可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上述不合格批次的正宗原味绿豆饼为当事人2022年10月22日生产,共生产了200盒,销售单价为1.6元/盒,货值金额合计320元,向儋州那大某百货商行销售了30盒,其余170盒销售给了散户,已销售完毕,违法所得合计320元。且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涉案正宗原味绿豆饼货值金额总计为8960元,违法所得2880元。
处罚结果:当事人未取得许可从事生产经营食品且生产经营的正宗原味绿豆饼经抽样检验不合格,标签也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属于未取得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2月7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正宗原味绿豆饼20箱;2.没收违法所得3200元;3.罚款10.5万元。
案情简述:2022年5月11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儋州市八一糖厂椰诚加油站旁海南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燃气压力管道(八一糖厂项目市政中压工程)进行检查,发现八一糖厂椰诚加油站旁的点供站内压力管道上压力表约为“0.31MPa”,流量计上“总量”显示数值为“12742.5058”m3;八一糖厂椰诚加油站旁的平安小区调压箱内压力表显示数值约为“0.31MPa”。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八一糖厂项目市政中压工程燃气压力管道检验报告,因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燃气压力管道),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压力管道,待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管道和设备安装:燃气(包括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管、加气站及相关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燃气的开发、生产、储存、输配、销售。2018年海南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中辰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儋州市八一糖厂椰诚加油站旁安装燃气压力管道一条,长度为1232.3米,直径大小63mm-90mm-110mm,该管道于2019年竣工并投入使用,主要负责八一糖厂糖厂北路湖畔雅苑、百合巷小区、糖厂北路小区、市场小区、教师楼小区、杜鹃巷小区、海棠巷小区、招待所小区、牡丹巷小区、红梅巷小区等八一糖厂周边商住小区的燃气供给。截至2022年5月11日,该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压力管道未取得监督检验报告,其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处罚结果: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2023年3月1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六、赣州聚源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进行审查案
案情简述:2022年9月26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恒大名都小区内综合楼第三层的赣州聚源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聚源美儋州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检查该分公司的总公司赣州聚源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源美公司”)负责的儋州辖区“美团外卖”网络平台,发现该平台线上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烤肉脆皮鸡拌饭”(营业执照名称:儋州排浦徐多多餐饮店,经营者:费某某)许可证一栏信息虚假,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为伪造证件。经查,当事人作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美团外卖”儋州市辖区外卖业务管理者,独立负责所推广运营商家的在线外卖订单配送。未按规定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儋州排浦徐多多餐饮店和儋州白马井凉都人家烧烤铺(经营者均为费某某)的食品经营许可进行审查,在上述两家餐饮服务提供者于2022年7月10日入网“美团外卖”平台后,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儋州市小餐饮备案登记证》的情况下,仍向其提供从事网络餐饮服务食品销售服务。事后,也未对儋州排浦徐多多餐饮店和儋州白马井凉都人家烧烤铺进行抽查和监测。截至2022年9月26日,儋州排浦徐多多餐饮店和儋州白马井凉都人家烧烤铺在美团外卖平台线元,当事人按协议分别收取2177.11元和633.627元服务费,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进行审查涉案货值金额共计29482.83元,违法所得共计2810.737元。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进行审查的违法行为。2023年1月12日,该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的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810.737元;2.罚款5万元。
七、儋州南华燃气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案情简述:2022年11月15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儋州南华燃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办公室摆放有不合格的“皇冠卫厨家用燃气灶具”7台,该局依法对上述涉案财物进行扣押,同时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于1992年8月24日注册成立后,在儋州市东风路154号从事煤气、炉具、钢瓶、家用电器等销售。2022年1月23日,从海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购进“皇冠卫厨家用燃气灶具”(规格型号:JZY1-XQ货号10205D-2(120),样品等级:合格品,生产许可证号:XK21-00701794)10台,购进单价为83元/台。当事人将上述产品陈列于货架上进行销售。2022年5月16日,该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产品进行抽检。2022年6月15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上述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截至2022年11月15日,上述产品含抽样共售出3台,销售单价均为130元/台,剩下的产品已被该局扣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300元,违法所得共计141元。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2023年2月9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1300元;2.没收不合格“皇冠卫厨家用燃气灶具”7台;3.没收违法所得141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441元。
案情简述:2023年2月28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南孚”商标持有人的投诉举报对儋州那大伟泰文具店现场检查,在该店店内检查发现有标识为“南孚®聚能环无汞碱性电池”(生产商: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2023-01生产)5号电池63个、“南孚®聚能环无汞碱性电池”(生产商: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2022-11生产)的7号电池454个。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电池的进货票据、合法来源证明材料等。上述电池经“南孚”商标持有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结果显示:上述电池不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以及其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经确认为侵犯该公司商标“南孚”专用权的产品。2023年3月2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从一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上述“南孚®聚能环无汞碱性电池”(5号)2盒共100个、“南孚®聚能环无汞碱性电池”(7号)10盒共500个进行销售,进货价格均为1元/个,销售价格均为1.5元/个,5号电池卖出37个,7号电池卖出46个。剩余电池至案发时未售出。2023年2月28日,第1469801号、第19482042号第9类商标注册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鉴定证明载明鉴别内容为:“南孚®聚能环无汞碱性电池”(5号)63个、“南孚®聚能环无汞碱性电池”(7号)454个。鉴定结果为:儋州那大伟泰文具店(赖某某)门店内销售的“南孚®聚能环无汞碱性电池”(5号、7号)不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以及其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经确认为侵犯该公司商标“南孚”专用权的产品。此案的货值金额为900元,违法所得为41.5元。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住址等,故无法查清其所经营侵权商品的具体来源。
处罚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023年3月30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识为“南孚®聚能环无汞碱性电池”5号电池63个、7号电池454个;2.没收违法所得41.5元;3.罚款18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841.5元。
九、儋州那大张国理门业(张某某)采用偷换材料及偷工减料的方式欺诈消费者案
案情简述: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陈女士投诉,显示:儋州那大城西建材市场千祺门业定制安装的产品存在问题,与实际约定的不符。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5月5日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始从事门的批发、零售业务。2022年6月22日,该店与陈女士签订业务订单,订单内容包含一扇大门、两个玻璃推拉门(一个推拉门安装在二楼阳台,一个是安装在一楼厨房)、两个房门,共计金额17500元。其中,大门高宽厚分别为:3380×2920×22(单位:毫米),共计9.870平方米,售价为1000元/平方米,总价为9870元。两个玻璃推拉门约定框架材料厚度均为1.4毫米,阳台玻璃推拉门价格为3588元,厨房玻璃推拉门价格为2204元。两个房门制作总价为1300元。截至立案调查前,上述订单实际已支付金额为15000元,剩余2400元未支付(双方在安装过程中因餐费原因扣除了100元)。2022年12月7日及2023年1月6日,该局执法人员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对上述大门的实际尺寸及推拉门的边框厚度进行测量,结果显示大门外部的测量实际尺寸为:3250*2790*200,排除安装缝隙等因素,大门实际尺寸比订单上的尺寸少。现场测量两个玻璃推拉门的边框厚度均小于1.4毫米,当事人从厂家购进该两个推拉门的厚度均为1.2毫米,小于订单约定的1.4毫米厚度。上述大门的进货价为4710元,安装及运输成本等为700元;阳台推拉门的进货价格是2594元,厨房推拉门进货价格是1665元,两个门总共的价格是4259元,实际支付总价是4250元。阳台推拉门的安装和其他费用为300元,厨房推拉门的安装费用和其他费用是250元,两个推拉门的物流费用共计300元。按照各门的利润率计算,上述大门的实际违法所得为3375.4元,两个推拉门的实际违法所得为404.2元,违法所得共计3779.6元。
处罚结果:当事人销售并安装的大门尺寸达不到订单中约定的尺寸,存在偷工减料的行为。两个玻璃推拉门的边框厚度也未达到订单中约定的厚度,属于偷换材料的行为。2023年2月23日该局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经营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处不少于三个月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一)在提供海鲜代客加工、汽车维修、装饰装修等服务中,采用谎报用工用料、偷换材料、偷工减料等方式欺诈消费者的;”的规定,属于采用偷换材料及偷工减料的方式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779.6元;3.罚款2000元;以上罚没共计5779.6元。
十、儋州乐民农贸市场未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市场内经营户使用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案情简述:2022年12月9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儋州乐民农贸市场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在该农贸市场内副食类14号儋州那大小尾百货店烟架下层存放着标示为“好正来”背心型连卷袋2卷,分别为(规格:30cmX35cm,1卷、规格:35cmX43cm,1卷),生产日期:2021年6月15日,材质:PE-LD;农贸市场内杂货类9、10、11号儋州那大茹香百货店大门东侧烟柜边墙上挂着“THANKYOU”塑料购物袋[规格420mmX(260+65)mmX0.025mm,承重4Kg,执行标准GB/T21661-2008,材质:PE-HD]0.17Kg、在该店食品柜下面堆放着“THANKYOU”环保购物袋[规格550mmX(360mm+90mm)X0.03mm,承重6Kg,执行标准GB/T21661-2020,材质:PE-HD]13扎。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于同日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04年12月08日注册成立后,目前从事摊位出租,系儋州乐民农贸市场开办单位。2022年12月9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儋州乐民农贸市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农贸市场内杂货类9、10、11号儋州那大茹香百货店及儋州那大小尾百货店副食类14号向消费者提供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当事人作为市场开办单位,未建立管理制度,未及时制止在本场所内使用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其构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行为。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的规定,属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行为。2023年5月4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